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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莫**与被告黄诗莹离婚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莫*与被告黄诗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吴*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韦*、人民陪审员农*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2月17日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书记员李*担任记录。原告莫*及其代理人梁*、被告黄诗莹及其代理人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莫*与被告黄*于2007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并于2010年2月5日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告发现与被告性格不合,由此两人经常吵架,很难进行沟通。2010年6月4日婚生子莫*出生,出生两个月后被告带婚生子离家出走,结婚这些年,原被告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原告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相互照顾、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告莫*与被告黄*离婚;婚生子莫*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全部承担。

本院查明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一、原告莫*与被告黄诗莹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莫*随被告黄*生活,莫*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由被告黄*自行负担;

三、案件诉讼费300元,原告莫*自愿负担。

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字即生效。

上述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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