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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阮*新与被告唐**离婚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2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阮*新诉被告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团政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书记员甘*全担任记录。

2004年4月初,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在不到一个星期接触,双方就同居,2004年10月19日到扶绥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5年2月16日,婚生儿子唐XX出生。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够,婚后,原、被告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唐XX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给儿子抚养费1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问题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唐*自愿与原告阮*新离婚;

二、婚生儿子唐XX由被告唐*抚养,由原告每月支付生活费300元直至唐XX年满18周岁止。原告于2013年1月22日支付唐*2013年1月至6月的生活费1800元,此后唐XX的生活费定于每年的六月三十日支付。婚生儿子唐XX的教育费及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阮*新自愿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务人应按本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逾期则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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