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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小兰诉王康平离婚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甘小兰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甘*与被告王*于1994年相识,随后建立恋爱关系。1997年9月23日,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告前往扶绥县新宁镇XX村X屯与被告共同居住生活。1998年8月9日生育儿子王XX,现就读于南宁市壮新学校(初中三年级)。2000年,原、被告带着儿子一起到扶绥县城租房居住生活。在扶绥县城生活期间,夫妻两人通过做小生意和打零工的方式挣钱以维持家庭生活。2005年2月,被告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同年,原告便带着儿子前往南宁租房居住生活。2006年10月被告刑满释放,亦到南宁与原告一起共同生活。2012年6月,被告又因犯非法携带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2年12月26日,原告以被告不关心照顾家庭,不尽丈夫及父亲的责任从而影响夫妻感情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随原告生活。

另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与原告甘*自愿离婚;

二、婚生儿子王XX由原告直接抚养,王XX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保健费等由原告自行负担,直至王XX具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

三、被告王*在不影响婚生子王XX的正常学习、生活的情况下,随时可行使探望权;

四、本案因调解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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