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韦**诉关文聪离婚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韦*与被告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曾春蝶独任审判,于2013年1月14日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在扶绥县城认识,认识后不久便建立恋爱关系。双方于2003年1月16日登记结婚。2009年12月6日,女儿关XX出生。关XX出生后,主要在原告娘家随原告父母共同生活。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夫妻感情趋于淡漠。女儿出生后,原、被告经常为管教孩子、经济开支等问题发生争吵。从2011年上半年开始,被告经常外出喝酒、打桌球,半夜才回家。原、被告之间很少有沟通交流,甚至发展到见面时互不说话,晚上分床睡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有电脑一台及位于扶绥*运大楼一楼以被告名义经营的朗阁电脑专营部;无夫妻共同债权和共同债务。2012年12月25日,原告以原、被告已无法和好、婚姻已名存实亡为由诉至本院而成讼。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韦*和被告关*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关*与原告韦*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儿关XX随原告韦*生活;从2013年1月份起,

被告关*每月向女儿关XX支付生活费300元,直至关XX年满十八周岁止;关XX的教育费、医疗费按实际发生额由原告韦*和被告关*各承担一半;

三、被告关*每周探望女儿关XX两次,具体时间由原告韦*和被告关*协商确定;

四、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电脑一台及位于广西扶绥县临江街航运大楼一楼的朗阁电脑专营部归被告关文聪所有;

五、被告关*补偿原告韦*人民币40000元,支付方式为2013年1月17日前支付10000元,2013年6月15日前支付10000元,2013年12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

六、原告韦*和被告关*的衣物、鞋袜等个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七、原告韦*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八、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韦*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按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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