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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与被告黄*深离婚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吴*与被告黄*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地独任审判,并于当日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书记员*担任记录。原告吴*、被告黄*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吴*与被告黄*深于1993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1993年6月24日登记结婚,1994年6月20日生育女儿吴XX。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两人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不断恶化。1994年8月,原告便带女儿回娘家居住至今。为此,原告遂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吴XX归原告监护抚养,由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壹拾万元。另查明,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添置有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夫妻共同债权和债务。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原告吴*与被告黄*深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儿吴XX随原告吴*生活,被告黄*深自愿支付女儿吴XX抚养费每月500元至其能独立生活时止;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吴*自愿全部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义务人应按本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逾期则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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