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青诉被告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5日立案受理。案件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2月21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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