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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诉被告欧*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诉被告欧*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诉称,原、被告1992年相识,1994年12月按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举行结婚仪式,1995年1月4日生育儿子欧**,1998年11月22日生育女儿欧**,2004年4月29日在保亭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共同生活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极度自私,凡事以自我为中心,不知道关心别人。2004年6月,原告在家拖地板时不慎摔断右手,被告对原告置之不理,不照顾原告,原告在邻居的帮助下才将手治愈。2010年10月12日,原告为自己种的300株橡胶除草后,回家途中将左手摔断,被告仍然不予理睬,并说原告为逃避割胶而故意摔断手,原告去医院包扎后回家时,发现被告将原告的衣服统统扔进垃圾桶。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于1999年以被告的名义承包了原一区四队现一区三队的土地种植了1250株橡胶;2007年、2008年在一区四队旁的空地上分别种植了500株槟榔和300株橡胶;2009年5月受让同连队黄**的一辆旧嘉陵摩托车,2010年5月1日在保亭县声乐车行购买了一辆价值6000多元的嘉陵摩托车。夫妻间本应互相体谅、互相帮助、互相照顾,但被告却从不知道关心原告,且在多年的共同生活中始终不知悔改。为了婚姻家庭,原告时常好意规劝,但却常遭被告毫无理由的殴打、辱骂,甚至威胁要打爆原告的头。2012年8月14日,原告发现有人砍承包在一区三队的两棵橡胶,即找侵权人理论,被告反怪原告多事,并当场殴打原告,至今原告都不敢回家,被告也毫无悔意。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一、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判决原、被告所生儿子欧**归被告抚养、女儿欧**归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负担至子女年满18周岁止;三、判决位于保亭县国营新星农场一区四队旁边的500株槟榔、300株橡胶原、被告各50%所有权,两辆嘉陵摩托车归被告所有;四、判决位于保亭县国营新星农场一区三队的1250株橡胶各分得50%。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与被告欧*1992年相识并自由恋爱,1994年12月按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举行结婚仪式,2004年4月29日在保亭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但自1998年起,被告开始酒后无故殴打、辱骂原告,生活中对原告漠不关心。原、被告自2012年8月16日分居至今。原、被告共同生育两名子女,1995年1月4日生育儿子欧**,1998年11月22日生育女儿欧**,现两名子女均在广东打工。原告诉称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保亭县国营新星农场一区四队旁开荒种植的500株槟榔(2007年种植)、300株橡胶(2008年种植);位于保亭县国营新星农场一区三队50亩承包地(承包年限为33年)内种植的1250株橡胶;嘉陵牌摩托车两辆;电冰箱一台;TCL牌25寸电视机一台。共同债权有:保亭县什玲镇南群村黄*二的借款8000元。被告辩称位于新星农场一区四队的橡胶是我们的夫妻财产,但位于保亭县国营新星农场一区三队的橡胶为承包地,至今尚欠承包费17981.39元。

另,被告欧*未作书面答辩亦未参加庭审,但庭后表示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合法有效。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供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的证据,且原、被告分居不满两年,也不存在其他法定应当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基础较好,只要被告在生活中能多关心、体贴原告,改正自身缺点,双方相互珍惜、相互尊重,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原、被告双方是有和好可能的。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有和好希望。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黄*与被告欧*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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