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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岸诉被告方小双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方*双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严大聪独任审判,于2014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被告方*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2011年7月其与被告方*双相识并恋爱,2012年5月双方按临高习俗举行婚礼,2013年7月18日双方到临高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同年8月13日生下女儿方**。原告张**认为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因家庭琐事闹矛盾。被告从2013年底以来一直吸毒,好吃懒做,不积极劳动,对原告和女儿缺少关爱,没有尽到丈夫和父亲的义务。2014年9月25日,被告因吸毒被抓获,并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现在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10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第3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双方所生女儿方**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5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方*双辩称:对原告张*岸起诉离婚没有意见,同意离婚,但因其现在正在劳动教养,女儿的抚养问题待出去后再说,也没有能力支付抚养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岸与被告方*双于2011年7月相识并恋爱,2012年5月双方按临高习俗举行婚礼,2013年7月18日双方到临高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同年8月13日生下女儿方**。双方婚后感情一般,但被告常到外面游玩,很少顾及家庭,并且沾染上了毒品,2014年9月25日,被告因吸毒被抓获,并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双方在婚姻期间没有共同的财产和债务,女儿方**现随原告一起生活。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预防证、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证据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一致陈述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都不够牢固,缺少沟通,常因女儿的抚养教育问题及其他家庭琐事产生纠纷。后又因被告有吸毒行为,双方矛盾日益恶化,夫妻感情现已完全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且被告现被羁押于海南省府城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双方均无和好的意向,被告方*双表示同意离婚,应予照准。女儿方**属于幼儿,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已经形成熟悉的生活环境。因此,本院认为为了女儿方**有良好成长教育环境,由原告张*岸抚养较为适宜。至于原告要求被告方*双每月支付女儿方**抚养费人民币650元,该项要求数额过高,参照《关于2014-2015年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的通知》中确定的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结合新盈地区的生活消费情况,被告方*双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1、准予原告张*岸与被告方*双离婚。

2、双方所生女儿方**由原告张*岸抚养。

三、被告方*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张*岸抚养费人民币300元,直至女孩方莹莹年满18周岁止。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张*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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