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劳**与被告郑**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劳**与被告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独任审判,于2014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劳*燕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1月24日到临高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结婚证。2005年5月22日生下儿子郑**,2007年1月16日生下女儿郑**。婚初原、被告感情尚可,近两年被告经常参与赌博,几乎每天夜不归宿,在生活上对原告及孩子也是不闻不问,甚至借故对原告和孩子进行殴打,实施家庭暴力。原告多次给被告机会,但被告一直不悔改。至此,原、被告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已无任何和好可能。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双方所生儿子郑**、女儿郑**归被告郑**自行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郑**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劳**与被告郑**2004年3月份认识,经自由恋爱于2005年1月24日到临高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结婚证。2005年5月22日生下儿子郑**,2007年1月16日生下女儿郑**。由于婚后原、被告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后,未能正确处理对待,导致矛盾激化,同时被告对原告及孩子不够关心,致使双方感情破裂,日益冷淡,原告于2014年4月18日同被告分居至今。婚生子女郑**、郑**,现随被告郑**一起生活,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告庭审笔录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结婚证,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由于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后,未能正确处理对待,导致矛盾激化,双方感情变淡。现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被告郑**没有应诉要求夫妻和好,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确无和好可能,故对原告劳**要求与被告郑**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婚生子女郑**、郑**长期随被告郑**生活,现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成长不利,故原告请求判决双方所生儿子郑**、女儿郑**归被告郑**自行抚养,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劳*燕与被告郑**离婚。

双方婚生子女郑**、女儿郑**归被告郑**自行抚养。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