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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小妹诉被告冯**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林**诉被告冯**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独任审判,于2014年11月10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被告冯**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林*妹诉称: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2004年6月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7年8月17日补办结婚登记。2004年10月1日生育儿子冯**,2007年2月27日生育儿子冯**,2008年12月6日生育儿子冯诗程。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因被告好赌,不务正业,经常逼原告拿钱,不给就拳脚相加,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为此,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儿子冯**由原告抚养,儿子冯**、冯诗程由被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冯*川辩称:原告所称不实,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被告为了支撑家庭开支到内地打工,每个月都寄钱回家,被告没有赌博习惯。被告和原告是自由恋爱,被告并没有性情暴躁,没有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由于被告外出打工期间,流传原告有外遇,由此引起被告的猜疑,双方产生不信任并发生争吵。被告考虑到孩子的成长,以及婚姻家庭来之不易,原被告的感情还未到达破裂的程度,希望原告能与被告重归于好,因而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自由恋爱,2004年农历6月12日按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2007年8月17日补办结婚登记,2004年10月1日生育大儿子冯**,2007年2月27日生育二女儿冯**,2008年12月6日生育三儿子冯诗程。2013年10月双方开始分居,分居生活期间三个小孩跟随被告父母一起生活,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户口薄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妹与被告冯**婚前是自由恋爱,婚后生育三个子女并补办结婚登记,婚前双方有着较好的感情基础,由于被告外出打工,双方缺乏沟通,社会上流传原告有外遇引起被告对原告的猜疑,使得夫妻双方产生矛盾,只要原、被告之间加强沟通和彼此信任,原告也念及多年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多为三个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考虑,夫妻重归于和好还是有希望的。因此,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林*妹与被告冯*川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林*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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