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无法联系到被告,需待找到被告后另行起诉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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