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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与陈**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谭*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覃*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谭*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在三亚市认识,并自由恋爱。2008年2月23日按农村风俗习惯举行婚礼,于2008年8月17日生育女儿陈某某。2011年6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在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尤其是被告有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缺乏家庭责任感,并对原告进行欺骗和实施家庭暴力。被告以开挖掘机为业,一个月有几千元的工资收入,但是却不承担家庭开支和小孩上学的费用。原告对被告心灰意冷,被告的行为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无法继续生活,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

被告陈*没有出庭应诉,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认识后自由恋爱,2008年2月23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2008年8月17日生育女儿陈某某,2011年6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于2014年9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双方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务。

上述事实,除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外,有经庭审认证的以下证据加以证明:

原告提供的证据1:结婚证,证明原、被告是合法的夫妻关系。经庭审认证,该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原告要证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证据2: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原、被告共同生育一个女儿及女儿的出生时间。经庭审认证,该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原告要证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被告于2007年认识后自由恋爱,并于2008年2月23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2008年8月17日生育女儿陈某某,双方共同生活三年后,于2011年6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说明双方的夫妻感情良好,更应当珍惜家庭生活。虽然在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争吵,感情出现不和,但尚未破裂,只要双方加强交流,相互谅解、相互宽容,化解夫妻矛盾,增强家庭责任感,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双方就会和好如初。原告在庭审中说明,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但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据。因此,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谭*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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