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诉孟*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无法联系到被告,以及双方分居时间不长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