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南省临**文村委会美文村133号,身份证号:46002819800620****。

被告:王*高,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临高县皇桐镇古风村,身份证号:46002819811206****。

原告王**与被告王*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独任审判,于2014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高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美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1月份按民间风俗办酒结婚,于2011年8月1日到临高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结婚证,2011年6月12日生育儿子王**。由于双方感情基础较差,造成婚后夫妻感情难以建立和发展,被告经常在外与第三者有关系,对原告长期不闻不问。原告身体有病,被告在外开车跑生意,却长期不回家,不给钱给原告生活和治病,还经常驱赶谩骂原告,造成原告心灵极度悲伤。至此,原、被告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已无任何和好可能。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双方所生儿子王**归被告王*高自行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王*高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与被告王*高2010年11月份按民间风俗办酒结婚,并于2011年8月1日到临高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2011年6月12日生育儿子王**。由于婚后原、被告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后,未能正确处理对待,导致矛盾激化。同时被告对原告及孩子不够关心,致使双方感情破裂,日益冷淡。婚生儿子王**现随被告王*高父母一起生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告庭审笔录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病历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结婚证,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由于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后,未能正确处理对待,导致矛盾激化,双方感情变淡。现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被告王*高没有应诉要求夫妻和好,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确无和好可能,故对原告王**要求与被告王*高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婚生儿子王**长期随被告父母生活,现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成长不利,故原告请求判决双方所生儿子王**归被告王*高自行抚养,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王**与被告王*高离婚。

双方婚生儿子王**归被告王*高自行抚养。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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