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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因与被上诉人符进云离婚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符**因与被上诉人符进云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白民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符**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符**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符**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符**负担,退还符**1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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