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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谭*与被告高*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谭*与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及其委托代理人黎叶、被告高*及其委托代理人符绩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谭*诉称,我与被告于2007年相互认识后恋爱,2008年4月28日在三亚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初期感情一般,于2008年5月7日生育一名女孩谭*甲。2009年3月份,我俩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我打了被告一下后,被告便擅自离家出走,回到娘家居住至今已五年之久,未与原告联系,双方互不往来,未尽夫妻间的义务,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准予我与被告离婚,共同生育的女孩谭*甲由我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人民币3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高*辩称,1、我和原告婚后因感情不和,曾多次被原告殴打,我回到娘家居住是被原告逼的,双方感情确实已破裂,我同意与原告离婚。2、婚生女孩谭*甲归我抚养,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3、导致离婚的原因是由于原告婚后多次对我进行殴打及原告有外遇,我要求原告给付1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相互认识后恋爱,2008年4月28日在三亚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初期感情一般,于2008年5月7日生育一名女孩谭**。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存款和债权、债务。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婚后又没有很好地沟通交流,相互体谅,常因家庭琐事吵闹打架,被告于2009年便离家回到娘家居住,双方不相往来,不互尽夫妻义务,以致夫妻感情破裂。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的答辩,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生育服务证、接警登记表、证明,被告提供的身份证、相片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自由恋爱而结婚,但由于婚后双方缺少交流、沟通,致夫妻之间产生矛盾,经常吵闹打架,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因感情不和,被告于2009年离家外出居住,双方不相往来,不互尽夫妻义务,以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对离婚均无异议,同意离婚,对原、被告的离婚意见,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孩子将来的教育和健康成长考虑,孩子尚还年幼,一直随原告生活,从目前现状来看,原告抚养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应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提出要求原告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由于缺乏充足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对被告此项要求,本院不予支持。但鉴于目前被告生活状况有些困难,在离婚时,原告应给予被告适当的经济帮助1万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谭*与被告高*离婚。

二、婚生女孩谭*甲由原告谭*负责抚养,被告高*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原告谭*给予被告高*经济帮助款人民币1万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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