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瑞诉被告陈*霞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瑞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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