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瑞诉陈*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瑞诉被告陈*霞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瑞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