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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月诉被告曾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沈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某和被告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沈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底在屯昌打工时认识,2006年1月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共同生活。原、被告于2008年6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2006年8月28日生育长女曾某甲,于2009年3月14日生育次女曾某乙,婚姻期间,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婚后,原告和被告父母在海口路边搞烧烤小生意,被告在海口打工。由于夫妻各自性格不相投,又未相互尊重与理解、宽容,夫妻回到家在一起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被告平时又没有承担家庭的责任,夫妻矛盾日益增加。在2009年次女曾某乙出生后,被告有了第三者,经常在外面过夜。原告多次劝说,被告均不管不顾。2013年8月原告身孕5个月后发现又怀女孩,被告强要原告做人流,后被告老*原告不会怀男孩,因此事被告多次欧打原告。被告有时带第三者回家来打击原告。被告的所作所为伤害了夫妻感情。自2013年11月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一直与被告分居,不尽夫妻义务。原告认为,原、被告草率结婚,夫妻感情基础差。婚后夫妻没有建立真正夫妻感情,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二女均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每月承担3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曾某某辩称,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我认为我和原告是自由恋爱并结婚生子,是有感情基础的。生活中夫妻难免有磕磕碰碰。双方性格又都好强,再加上生活压力,夫妻难免有些争吵。我一时糊涂在外认识一异性女友,后因家人教育,已迷途知返,改过自新。双方育有两个女儿,两女儿还小,现因我俩的关系、已严重影响小孩的成长,学习成绩一落千丈。况且我父母已老,父亲身体不好,我工作不稳定,无力独自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望原告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双方的感情还没有完全破裂,还是可以挽救的,我承诺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只要原告回心转意,自己从今往后在生活中一定对孩子对家庭负责任,双方共同努力、互相尊重、宽容。希望原告能给我这次机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10月份互相认识自由恋爱。双方同居生活后,于2006年10月19日生育大女儿曾某甲,于2008年6月10日到屯昌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9年4月19日生育二女儿曾某乙。婚初双方感情较好,由于双方未正确处理好夫妻关系,常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特别是被告与第三者有来往后,夫妻双方矛盾加深,原告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破裂,和好无望,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且当庭表示已和第三者断绝了来往,庭后被告向法院提交了保证书,其保证不再随便与异性交往,一心一意对待妻子,对家庭承担起责任,因此不同意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提供的结婚证、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和被告庭后提供的保证书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从2005年认识自由恋爱,在生育大女儿后才于2008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又生育一女儿,说明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婚初双方亦能和睦相处,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由于双方平时缺少沟通,没有正确处理好婚姻家庭关系,特别是被告与第三者有来往后,导致了夫妻不和,但被告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决心改正。只要双方互相沟通,互相谅解,双方和好是有希望的。据此,依照《》第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沈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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