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李*申请执行罗*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罗*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0日已将本案执行标的1000元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玉民初字第30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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