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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被告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2011年相识,双方相处一段时间后于2013年1月4日在开远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有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且被告无心工作。更恶劣的是被告疑心重,无端猜忌原告有外心,经常以此为借口与原告吵闹。原告每天上班并且时常加班,以供被告花销及支付家里的一切开销,下班回家本来就很累,被告还不给原告以安宁,经常与原告发生激烈争吵。2014年11月7日原告已睡了,被告凌晨3点左右酗酒回家后,将原告吵醒,并与原告发生争吵,被告还动手打伤原告。原、被告现根本无法交流,一开口就吵,动不动就威胁加暴力,夫妻关系形同陌人,见面就心烦,已到了连面都不想见的程度。原告与被告婚后无子女,无房屋,共同居住于原告母亲名下位于滇池XX小区的房屋内。婚后原告按揭贷款购买了一辆福特嘉年华汽车,车牌号云AXXX,登记在原告的名下,首付车款65000元中有30000元是向原告的母亲及小姨借的,尾款由原告每月还款2500元,至今尚未还清。除此之外,原告与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其它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2014年12月29日,原告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暂时撤诉。撤诉后,原、被告根本不在一起生活,也不见面或者有任何联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并已无和好的可能,双方又不能协商解决。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并已无再和好的可能,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已死亡,如果继续维持这种已死亡的婚姻关系对双方都是极为痛苦且对双方身心都极为不利,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云AXXX福特嘉年华汽车归原告所有;3、确认原告与被告购车时共同债务人民币30000元为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偿还人民币15000元;4、离婚时15日内被告搬出现居住的昆明市西山区滇池XX小区X栋XXX室;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祁蓝阅答辩称:一、被告同意离婚,但原告必须承担过错责任。u0026ldquo;民事诉状u0026rdquo;所述均不是事实,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根本原因是有第三者介入,而不是什么u0026ldquo;打架争吵、吸烟酗酒u0026rdquo;,更不是什么u0026ldquo;疑心重、无端猜忌u0026rdquo;等等。去年12月,原告曾经提出过一次离婚诉讼,后因他与罗某某在酒店开房一事被被告知晓,并且向法院提出调取证据申请,原告畏于其出轨行为败露才不得不撤诉,并非是什么u0026ldquo;被告不同意离婚u0026rdquo;的原因。众所周知,既使一方不同意离婚,法院也可以依法判决,原告有理的话完全可以不撤诉。鉴于原告长期不忠实于夫妻感情,且撤诉之后并没有任何悔改之意,甚而还在诉状中对被告进行无端指责和诽谤,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被告同意离婚。二、原告系过错责任人,双方签订的《婚后协议》应当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系自愿结婚,初期感情也很好,后因原告的多次出轨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双方曾经为此多次争吵打架又以原告认错和好告终,但原告始终没有改正错误之意,被告迫不得已与原告签下了《婚后协议》,以约束原告的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该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出发点是为了维持夫妻关系,维护家庭和睦,无任何欺骗、胁迫,依法应当认定其合法有效,被告以此主张权利,应予支持。事实已经证明原告是过错一方,理应按照协议履行。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无债务问题,原告所述不实。原告称因购车向其母亲及小姨借款30000元一事,被告并不知情,该车是登记在原告名下且一直是原告使用,和被告无半点关系,要被告承担于法于理不通,而且双方的《婚后协议》也有约定,未经对方签名产生的债务系个人债务,由一方个人负责偿还,故购车的任何债务均与被告无关。该车是婚后财产,理应与家里的日常用品一起依法分割。四、由于原告是本案的过错方,诉讼费应由原告承担。另外,针对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搬出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XX小区X栋XXX室的主张,如果原告不向被告支付赔偿款,被告就不会搬出该房屋。

归纳原、被告的诉辩主张,双方争议的问题是:一、导致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祁某某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责任在谁?二、原告杨某某是否应当按照其与被告祁某某签订的《婚后协议》向被告祁某某支付赔偿款;三、原告杨某某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是否成立?

原告杨某某就其提出的诉讼主张及争议的问题,提交了以下证据:

中*银行自动柜员机客户通知书4份、中*银行存款凭条1份、中*银行个人业务凭证1份。欲证明:原、被告购*AXXX号u0026ldquo;福特u0026rdquo;牌轿车向原告杨某某的母亲及小姨借款人民币30000元用于支付购车首付款。

经质证,被告祁某某提出证据不清晰,也不能证实原告杨某某的主张,故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原告杨某某持证据欲证明的内容不予认可。

被告祁某某就其提出的答辩主张及争议的问题,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微信聊天截图。欲证明:原告杨某某在2014年9月24日出轨的行为被被告祁某某发现,之后原、被告签订了《婚后协议》。

经质证,原告杨某某提出因被告祁某某怀疑原告出轨,双方才发生争执的。微信不能证明原告杨某某有外遇,也不能证明被告祁某某欲证明的内容。

二、《婚后协议》。欲证明:原、被告签订《婚后协议》之前原告杨某某就有出轨行为,原告杨某某自己也承认其出轨,且《婚后协议》约定如原告杨某某出轨,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被告祁某某所有,并且原告还需向被告赔偿人民币500000元。

经质证,原告杨某某提出被告祁某某提交的《婚后协议》的第一页并不是签订协议时签的内容,《婚后协议》每一页均有原、被告的签名。买车借钱的事情被告祁某某是知道的。当时签协议时被告祁某某说不准原告杨某某与其离婚,如果离婚就要原告杨某某赔偿,婚后协议的第四条也是被告祁某某更改的。

通过原、被告的举证、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提交的证据(中*银行自动柜员机客户通知书、中*银行存款凭条、中*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形式不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的要求,且原告杨某某亦未提交其他有效证据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其持上述证据欲证明的内容加以证实,故对原告杨某某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原告杨某某持上述证据欲证明的内容,本院在本案不予确认;被告祁某某提交的证据一(微信聊天截图),原告杨某某对证据的真实性并不持异议,故对被告祁某某提交的证据一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祁某某提交的证据二(婚后协议),原告杨某某对证据的真实性并不持异议,故对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至于原告杨某某提出的u0026ldquo;婚后协议u0026rdquo;第一页与签订协议时的内容不一致及协议第四条是被告祁某某更改的质证主张,因原告杨某某对其提出的质证主张并未提交证据证实,故对原告杨某某提出的质证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祁某某持证据二欲证明的内容,本院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本案其他有效证据在本判决说理部分作评述。

本院查明

根据庭审和举证、质证、认证,本院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祁某某于2011年6月通过网络相识,2013年1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自2014年起,因原告杨某某不注意把握与异性交往的方式,致原、被告间产生争执并致双方感情不睦。为此,原、被告于2014年9月29日签订《婚后协议》约定,u0026ldquo;双方于2013年1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因男方出轨被女方发现,男方认错态度诚恳,现双方为家庭不被破坏,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具有法律效益的协议。一、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想尊重、帮助、扶养,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u0026hellip;u0026hellip;。四、男方在婚姻过程中再出现心理或生理出轻(包括婚外情,与他人同居、重婚、家庭暴力、遗弃、虐待等行为),男方婚前以及婚后的所有财产归女方所有,夫妻共同债务由男方一人承担,与女方无任何关系。并且赔偿女方精神、青春、心理等损失费伍拾万元人民币。五、签订协议的目的,是为了男女双方和睦共处,互敬互爱,衷心希望对方能白头偕老。所以双方必须遵守本协议的约定内容,如有违反则自愿按协议约定内容执行。u0026rdquo;同年12月,原告杨某某以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祁某某离婚。2015年1月19日,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同年7月30日,原告杨某某又再次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祁某某离婚。庭审中,被告祁某某主张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10月23日凌晨2:50在优客酒店与异性罗某某开房同宿,原告杨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原、被告签订的《婚后协议》,原告杨某某应向其支付赔偿款人民币500000元,夫妻共同财产应全部归其所有。原告杨某某认可其于2014年10月23日凌晨2:50在优客酒店与异性罗某某开房的事实,但主张开房是用于公司接待使用,其与罗某某并未同宿。另查明,原、被告婚后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购买云AXXXu0026ldquo;福特u0026rdquo;牌小型轿车一辆(车辆所有权人登记为杨某某),现尚欠银行贷款本息人民币52500元。庭审中,原、被告经协商,约定该车现价值人民币100000元。原、被告婚后还购置了u0026ldquo;三星u0026rdquo;65寸彩电一台、u0026ldquo;西门子u0026rdquo;洗衣机一台、定制衣柜一个、u0026ldquo;博世u0026rdquo;冰箱一台、u0026ldquo;老板u0026rdquo;抽油烟机一台、u0026ldquo;老板u0026rdquo;煤气灶一台、u0026ldquo;海尔u0026rdquo;热水器一个、布艺双人床一张。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是维系婚姻关系的纽带。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衡量是否应准予离婚的标准。现原告以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请与被告离婚,被告亦明确表示同意离婚,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予。关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庭审中,被告主张原告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婚后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全部归其所有,且原告还应向其支付赔偿款人民币500000元;原告则主张其并未违反《婚后协议》,不应向被告支付赔偿款人民币500000元,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对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婚后协议》应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我国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对原、被告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遵守。现被告主张原告违反了《婚后协议》所依据的事实是原告于2014年10月23日凌晨2:50分与其他异性的开房记录,但该事实并不足以认定原告实施了违反《婚后协议》的行为,而被告又未提交其他有效证据加以佐证,故对被告提出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因此,被告依据《婚后协议》主张夫妻共同财产应全部归其所有及原告应向其支付赔偿款人民币500000元并无事实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分割。庭审中,原、被告对双方婚后购买的云AXXX号u0026ldquo;福特u0026rdquo;牌小型轿车约定现价值为人民币100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到该车的实际状况,本院判令该车归原告所有,由原告负责偿还因购买该车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并向被告支付车辆补偿款人民币40000元。其余夫妻共同财产,本院将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财产的价值、使用情况等因素予以分割。关于原告提出的购买云AXXX号u0026ldquo;福特u0026rdquo;牌小型轿车向其母亲及小姨借款人民币30000元的主张,因原告在本案中并未提交有效证据加以证实,而被告又不予认可,故本院在本案中不作处理,相关权利人可另案另行主张。至于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搬离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XX区X栋XXX室的主张,因原告并非该房的所有权人,其主张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在本案中不作审议。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祁某某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u0026ldquo;老板u0026rdquo;抽油烟机一台、u0026ldquo;老板u0026rdquo;煤气灶一台、u0026ldquo;海尔u0026rdquo;热水器一个、定制衣柜一个归原告杨某某所有;u0026ldquo;三星u0026rdquo;65寸彩电一台、u0026ldquo;西门子u0026rdquo;洗衣机一台、u0026ldquo;博世u0026rdquo;冰箱一台、布艺双人床一张归被告祁某某所有;

云AXXXu0026ldquo;福特u0026rdquo;小型轿车一辆(车辆所有人登记为杨某某)归原告杨某某所有,因购买该车尚欠的银行贷款由原告杨某某负责偿还;原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祁某某支付车辆补偿款人民币40000元。

四、驳回原告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被告祁某某各承担人民币75元(被告祁某某承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杨某某);其余诉讼费人民币150元退还原告杨某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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