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蔡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蔡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12月10日同居生活,2009年4月1日在牛*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1月9日生育儿子蔡*;被告于2014年5月23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走后二个月曾与被告联系过一次,之后就再也没有联系过,也联系不上,原、被告无法进行沟通和协商;原、被告结婚期间共同修建砖混结构房屋一幢二楼一顶,占地面积120平方米,价值人民币80000.00元(大写:捌万元整),修建房屋期间向银行贷款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向私人借款40000.00(大写:肆万元整),月利息每月2.5%。综上原、被告感情已破裂,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原、被告双方生育蔡和江由原告抚养,要求被告每月承担1000元抚养费,直至蔡*满18周岁为止;原、被告共同修建砖混结构平房一幢(价值8000元)归原告所有,由原告负责偿还被告借修房款70000元及利息。

被告陈某某未出庭答辩。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身份情况;

2、牛街*委会证明一份,用以证明陈某某于2014年5月23日离家出走。至今未联系;

3、彝良县民政局婚姻登记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婚姻登记情况;

4、原、被告家庭户口薄复印件,用以证明原、被告家庭成员情况;

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职权调查以下证据:

5、调查陈*的笔录,陈*陈述:陈某某是我女儿,她从去年5月23出去后,现在在哪里不知道。自从今年正月二十几,蔡某某把陈某某的衣服丢掉,发相片给陈某某后,陈某某电话就打不通了,现在也联系不上,以前他们两个关系是好的;他们生育了一个小孩;共同财产他们修建三间两层房子,修房子的钱都是跟我们借的,开始借了五万元,后面又帮他们借了6000元,现在还了我们四万元。

经庭审质证,原告认为陈*陈述欠款数额不对,现在只欠陈龙某12000.00元。

被告陈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证据1-4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予以采信;证据5原告无异议部份,予以采信。

综上所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原、被告于2004年12月10日同居生活,2009年4月1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1月9日生育一子蔡*,现随原告蔡*某一起生活。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应当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共同生活数十年,并生育一子,双方已建立比较好感情基础。双方生育孩子蔡*现比较年幼,还需要父母的关爱,才利于其成长。原告主张双方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对于原告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的,本判决自上诉期届满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