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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郑**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琴诉被告郑*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琴于2015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琴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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