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琴诉被告郑*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琴于2015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琴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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