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会诉被告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会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会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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