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罗*乾申请执行李*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2014)彝民初字第6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罗*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根据(2014)彝民初字第67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李*每年应支付子女抚养费2400.00元。2014年12月30日前应支付子女抚养费1600.00元,以后每年子女抚养费定于当年12月30日前支付,至罗丹年满十八周岁为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之父李*于2015年9月22日代为一次性缴纳子女抚养费35200.00元,申请执行费428.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的(2014)彝民初字第67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第二项李*敏应支付的子女抚养费予以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