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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杨*乙离婚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杨*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告杨*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甲诉称,原告与被告2002年农历5月经人介绍,2002年9月26日双方自愿到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3年8月28日生育一子杨*丙。由于被告大家庭关系复杂,矛盾较多,为此导致原被告间经常发生争吵。2012年5月12日被告与其兄又发生冲突,冲突过程中其兄死亡,被告大嫂为此将原告母子视为仇人并扬言要杀死原告母子,为求自身安全,事发当日晚原告即同儿子回娘家生活至今,被告则被判刑入狱。现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请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杨*乙辩称,原告所述婚姻史属实,但现被告剩余刑期不到两年即可出狱,为子女健康成长考虑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愿放弃子女抚养权。

原告杨*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户口登记本、婚姻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审查处理结果、结婚体检介绍,以证明原被告属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

被告杨*乙对上述证据无异议。

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采信。

根据庭审陈述和举证、质证、认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原告杨*与被告杨*乙于2002年农历5月经人介绍认识,2002年9月26日双方自愿到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3年8月28日生育一子杨*丙。婚后双方常为琐事发生争吵。2012年5月12日被告杨*乙与其兄发生矛盾,冲突过程中其兄死亡,当日晚原告杨*即带儿子杨*丙回娘家生活至今,被告杨*乙被保山*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2015年9月22日,原告杨*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另查明双方现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各自欠有部分债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与被告杨*虽自愿结婚并生育子女,但婚后在生活中常为家庭及琐事争吵,夫妻感情一般。被告杨*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被判刑七年,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规定,现原告杨*提出要求离婚的请求应予以支持;鉴于被告杨*正在服刑,无法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婚生子杨*丙现正处于学习教育期间,故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杨*不承担抚养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杨*与被告杨*乙离婚;

二、婚生子杨*由原告杨*负责抚养;

三、各自经手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

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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