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侯某某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侯某某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某某、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侯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感情很好,于2007年12月9日举行婚礼,于2009年5月29日生育一女,名陈*。后原、被告于2009年7月20日到蒲缥镇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经常与原告吵架,并动手打原告,原告的脚上还有伤疤。原告在幼儿园上班每月工资收入2000多元要交给被告1500元,原告及女儿仅能使用500元。被告还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不给原告回娘家,原告的母亲两次生病,被告也不让原告回娘家。2015年8月1日晚,原告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回家后,被告就对原告拳打脚踢,并赶原告离开被告家。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第一,准予原告侯某某与被告陈*离婚;第二,婚生女陈*由原告抚养,由被告陈*支付抚养费36216元,一次性付清;第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第四,夫妻共同债权归被告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陈*答辩称,对原告所诉称的原、被告认识、恋爱,举行婚礼,生育女儿陈*甲及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无异议。但原、被告婚后感情很好,且女儿尚年幼,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没有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也没有限制原告的经济支出。被告与原告一旦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就要离家出走,被告动手去拉原告,从而导致双方发生吵打。2015年8月份这次,是因为原告外出到第二天早上的8点多才回来,后因原告骂被告,被告就打了原告肩膀上一巴掌,原告就去拿菜刀,被告与原告抢菜刀时原告自己划伤了脚。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侯某某与被告陈*于2006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后自由恋爱,于2007年12月9日以民间风俗举行婚礼,于2009年5月29日生育一女,名陈*甲。2009年7月20日,原告侯某某与被告陈*到蒲缥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婚后感情一般。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二份、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与被告陈*系自主婚姻,具有一定的婚姻基础。现原告以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限制其人身自由等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因未充分举证,难以认定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陈*离婚。

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