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自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自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4)大民初字第10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原告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被告自某某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人民币99736.16元。因被执行人彭某某未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2015年7月1日,自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开展执行工作,被执行人彭某某已履行交款义务99737元,上述款项99737元已由申请人自某某领取,申请人自某某自愿放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实体权利已得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案件应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大理市人民法院(2015)大执字第3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