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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罗某某离婚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XX诉被告罗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罗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XX诉称:1994年腊月20日,原、被告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1996年10月13日,双方自愿到原平坡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1999年1月16日,双方共同生育一女,名叫罗XX,现就读于XX一中初中部初X年级。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沟通,婚后因双方脾气、性格差异大,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原告为了女儿,一再忍让。2012年原告被查出患有多发性肾囊肿、肾结石需要长时间服药,但被告仍不关心原告,还用语言攻击原告,为此,原告彻底寒心,2013年农历6月20日,原告外出打工,夫妻开始分居至今。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修建住房一幢、厨房一间、围墙、大门等,另有赔款25万余元;夫妻无共同债务。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要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婚生女*XX自己选择随父或随母生活,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0元直至罗XX年满18周岁;4、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各自承担一半。

被告辩称

被告罗XX辩称:我与原告李XX的感情基础很好,我们是初中同班同学,彼此了解,没有到离婚的地步。夫妻间吵闹是很正常的事,我们只是对某些事有认识上的分歧,达不到不可调和的地步,我们夫妻之间闹成现在这样主要是我不对,我有喝酒的习惯,醉后有些失态,导致夫妻间产生矛盾,自从原告出去打工后,我知道是自己错了,我现在已经悔改断酒,为了正在上学的孩子,请法院给我们一次机会,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让我们拥有一个完整美好的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10月13日自愿到原平坡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在被告家居住生活。原、被告于1999年2月16日生育婚生女罗XX,罗XX现在在漾*中初中部读书。近年来,原、被告双方为生活琐事多次发生争吵,2014年农历正月,原、被告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后,原告李XX到下关打工至今。2015年7月29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生育抚养子女,现已共同生活十余年,婚姻基础较好,产生矛盾主要是夫妻间缺乏理解和沟通,被告对原告关心不够,对此,原、被告双方均有责任,但主要责任在于被告。本案原、被告双方虽然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未达到《婚姻法》关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标准,现在被告亦表示悔改其过错,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被告在生活中应多与原告交流、多关心爱护原告。原、被告双方均应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忠爱对方,珍惜双方的婚姻。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是随其婚姻关系的牵连之诉,因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不予解除,其他诉讼请求亦不予处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不准许原告李XX与被*XX离婚;

二、驳回原告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5.00元(已减半),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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