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黎**某某离婚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黎X诉被告朱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X及被告朱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黎X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交往半年,于201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于同年12月6日举行婚礼。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加之原、被告双方性格脾气、生活习惯和民族风俗不同,经常为生活琐事吵闹,导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被告对婚姻家庭的存续不做任何努力,还好赌成性,无端刺激原告,不尊重原告的人格,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再无和好可能。丰田卡罗拉小轿车一辆系原告婚前父母购买,为原告的婚前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起诉要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由被告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及车辆违规所造成的损失费共计20000.00元;3、由被告返还原告在前购买的全部嫁妆;3、由被告归还给原告借款15000元,并赔偿给原告为购买电器而支付的订金3500.00元;4、由被告归还原告赠予被告侄女的玉镯一枚;5、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朱XX辩称: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是事实,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感情没有破裂,原告整天沉迷于网络,原告的各项开支非常大,这些开支都是由被告负责的,结婚组建一个家庭不容易,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11月11日在漾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曾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3月起原告回娘家居住生活至今。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有婚前财产丰田小轿车一辆(车牌为云LSJ7XX)。夫妻双方无共同财产。2015年6月30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与原告共同居住生活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产生矛盾主要是夫妻间缺乏理解和沟通,对此,原、被告双方均有责任。本案原、被告双方虽然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未达到《婚姻法》关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标准,夫妻感情尚有和好的希望,被告在生活中应多与原告交流、多关心爱护原告。原、被告双方均应互相尊重,和睦相处,相互关心,忠爱对方,珍惜双方的婚姻,共同建立和谐、文明、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是随其婚姻关系的牵连之诉,因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不予解除,其他诉讼请求亦不予处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不准许原告黎X与被告朱XX离婚;

二、驳回原告黎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