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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并于2015年7月15日依法按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赵某某,被告张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6年10月27日在漾濞彝族自治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2007年4月生育一女张某某,现读小学一年级。婚后由于被告u0026ldquo;心眼小u0026rdquo;,经常疑神疑鬼,捕风捉影,怀疑我对其不忠,为此,经常对我实施家庭暴力,把我打得鼻青脸肿,遍体鳞伤,我曾两次向派出所报案,民警也已到现场进行了调查了解,并制止事态恶化。我们每次吵架后,被告就把我的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手机等收缴掉,现在,我的身份证和结婚证都被被告所管控。被告虽有独门手艺(房屋墙体画画),但不用心劳作,不努力经营家庭生产、生活,而是挖空心思,费劲心机,一心想着怎样u0026ldquo;管控u0026rdquo;我。被告的这种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影响了家庭生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遂诉来法院请求判令:1、双方离婚;2、婚生女张某某由我抚养,被告不支付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某辩称:我们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并生育一女张某某,但因性格等原因在后期的家庭生活中双方产生矛盾,以至于我殴打了原告,现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我同意离婚,但要求婚生女张某某由我直接抚养,原告不支付抚养费。另,我们在共同生活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和共同债务。

原告赵某某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供证据如下:

1、原告赵某某的《户口证明》(原件)一份;欲证明原告赵某某的身份自然状况;

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原、被告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

3、漾濞彝族自治县婚姻登记处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的《证明》(原件)一份,欲证明原、被告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

原告赵某某提供的上述证据经被告张某某质证认为:均无异议。

被告张某某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审查认为:其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能反映案件的客观事实,故予以采信。以上证据,本院将根据各证据的证明力及证据之间的联系、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结合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10月27日自愿到漾濞彝族自治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尔后原告嫁入被告家共同生活,婚姻基础较好,并于2007年4月生育长女张某某,现就读于平*坪完小一年级。由于双方性格及家庭成员间缺少交流等因素,导致夫妻之间出现矛盾,原告遂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张某某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不支付抚养费。

另查明:原、被告双方共同自认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和共同债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婚姻自主权依法受到保护,婚姻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一方诉请离婚,另一方同意离婚的,应当予以准许。本案中,原告赵某某起诉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被告张某某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婚生女张某某的抚养问题,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坚持请求自行抚养,且均放弃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对此,本院认为,孩子是无辜的,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与义务,但无论哪一方抚养,应以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为原则,同时,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和环境基本相同,均有抚养的条件,但婚生女张某某系女孩,从其自身的身体、生理成长的角度考虑,随从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其的健康成长,为此,原、被告婚生女张某某由原告赵某某直接抚养,被告张某某不支付抚养费。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张某某由原告赵某某直接抚养,被告张某某不支付抚养费;

三、案件受理费100.00(已减半)元,由被告张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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