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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XX与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洪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期满后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自由恋爱认识仅月余,就于2012年3月按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2013年7月8补办结婚证。2013年9月21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洪XX。婚后双方曾先后到浙江打工,期间,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15年1月1日,被告带孩子离家后至今下落不明。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小孩。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A1、结婚证两本,欲证明原、被告于2013年7月8日登记结婚的事实;A2、被告李XX的户口簿复印件一份,欲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A3、出生医院证明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婚生女洪XX于2013年9月21日出生;A4、XX委会证明一份,欲证明被告2015年1月1日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的事实。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A1、A2、A3、A4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与本案存在关联,应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自由恋爱认识,仅一个多月相处后就于同年3月按当地习俗举办婚礼。2013年7月8日补办结婚。2013年9月21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洪XX。婚后,原、被告曾先后到浙江打工。期间,双方为生活琐事多次发生争吵,夫妻感情一般。2015年1月1日,被告带婚生女离开原告家后至今下落不明。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差;婚后相未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被告下落不明至今已近一年时间,双方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原告提出离婚,应予准许。婚生女至今未满二周岁,且考虑已由被告带走近一年的实际,由被告抚养为宜。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洪XX与被告李XX离婚。

二、婚生女洪XX由被告李XX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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