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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1年12月26日自愿登记结婚,我嫁到被告家生活,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由于多年来双方未生育小孩,致使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后双方共同购买了摩托车一辆,建设了平房四间,支砌了西楼房八间的石脚及围墙石脚,别人欠被告的工钱20000元及存款2500元,以上财产要求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结婚十几年,由于原告有妇科病,难以怀孕,婚后家庭的收入都用于治疗原告的病,所以家里搞不起大的家庭建设。别人欠我的工钱20000元是事实,但工程未完工,我还有许多工钱没付,我也没拿到钱。我的父母和我们一起生活,建设的平房四间和一些石脚属于大家庭财产。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A1、结婚证二本,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的事实;A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欲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A3、大*民医院检验报告单一份,欲证明原告贫血的事实。被告未提供证据且对原告提供的以上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A1、A2、A3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特征,与本案存在关联,应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12月26日自愿登记结婚,原告嫁到被告家生活,由于多年来双方未生育小孩,婚后家庭的收入基本上都用于治疗原告的病,夫妻感情逐渐破裂。婚后大家庭在原二间平房的基础上修建了平房四间,支砌了西楼房八间的石脚及围墙石脚,夫妻现有共同存款2500元及摩托车一辆。原、被告协议离婚未果,原告遂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多年来未生育小孩,严重影响了夫妻关系,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应予准许。夫妻的共同存款2500元及摩托车一辆,依法可以分割。但原告诉请分割的平房四间,西楼房八间的石脚及围墙石脚属大家庭财产,不便与本案一并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寸某某离婚。

二、夫妻共同存款2500元归原告所有,摩托车一辆归被告所有。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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