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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彭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彭*,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彭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均系再婚,双方于2008年初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2月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8年12月27日共同生育一男孩,取名彭元某。婚后双方相处过程中,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双方经常发生吵打,使我身心受到极大伤害。由于有苦无处诉,我只好借酒消愁,不幸患上了酒精性肝及脑萎缩等多种疾病。在我生病期间住院期间,被告未尽妻子应尽的职责,从来没有关心照顾过我,相关医疗等费用均由我父母垫付。2015年1月8日,被告将诉我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此后,双方间无任何往来。综上,我认双方婚姻基础差,婚后未建立应有的夫妻感情。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我抚养,不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家庭财产宅基地0.22亩权属为我母亲,被告无权享受。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某辩称:原告诉状所述的结婚登记时间,婚生子的情况属实,但他所说的他生病住院期间我不关心照顾他不属实。因为我们是婚前就已大家庭分家,婚后无住处,至今借居在原告的叔叔家中。原告生病期间,我一人在家既要外出打工养家糊口,又要在照顾小孩。有几次把孩子寄回我娘家去看原告,但都遭原告及父母亲的反对,所以我才没有机会去的。现在我坚决不同意离婚,我与被告感情没有破裂。我们共同生活了八年,双方感情较好。虽然原告因长期没节制的喝酒已患严重的肝疾和脑萎缩疾病,但为了家庭幸福和孩子的健康成长,与事实不符。我仍有决心和信心,极力去感化和挽救原告,消除彼此间的误会,也愿意改变自己,我们可以相互沟通和交流来解决过去的矛盾。原告诉状中所说的我殴打折磨原告等内容纯属不实之辞。我认为我们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并且现在孩子也小,为了家庭和孩子,请求法院维护我们这个本就不该解体的家庭。

原告提供的证据:A1、婚姻状况证明一份,欲证明双方于2008年2月7日登记结婚的事实;A2、残疾人证、医疗救助证各一本,欲证明原告为精神三级残疾,同时享受城市低保;A3、宅基地批复一本,欲证明原告母亲夏*名下宅基地面积为267㎡。被告提供证据:B1、结婚证一本,欲证明双方登记结婚的事实;B2、宅基地批复一本,欲证明原告名下的宅基地面积为150㎡。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A1、A2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B1无异议,B2证据认为是虚假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A1、A2,被告提供的证据B1、B2,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被告无异议,应予确认,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A3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8年2月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成为合法夫妻,被告嫁到原告家生活。2008年12月27日,双方共同生育一男孩,取名彭元某。2013年2月10日,原告名下审批有宅基地一块(150㎡)。婚后夫妻感情一直较好。近年来,原告患有酒精肝及脑萎缩等疾病并住院治疗。原告生病后,双方感情出现裂痕。原告称被告不履行其当妻子关心照顾丈夫应尽的责任,被告完全否认原告之虚说。2015年10月20日,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2015年1月8日,被告李某某将原告彭某某诉至本院,要求与彭某某离婚。庭审中,李某某无故中途退,本院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育子女,没有大的矛盾,双方感情是好的。原告生病,只要被告多关心原告,双方多交流,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双方是可以和好的。共同生活期间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一些矛盾,对夫妻感情造成一定影响,但并不足以说明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砌底破裂,双方还有和好的希望。原告提出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彭某某和被告李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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