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段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段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0日依法作出的(2014)剑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段某某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告张某某补偿原告段某某的财产折价款1200000.00元,由被执行人张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前付50000.00元、2015年10月23日前付250000.00元、2016年1月31日前付600000.00元、2016年8月31日前付300000.00元。二、被执行人张某某如不按期执行,由担保人张*负责按期支付给申请人段某某。双方达成的上述协议符合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剑川县人民法院(2015)剑执字第5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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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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