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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认识后于1993年12月开始在被告家同居生活,1995年2月20日生育长子杨某某,双方于1996年8月9日补领了结婚证,并于2006年1月7日生育次子杨某某。多年来被告在外打工,我在家瞻养被告的父亲,抚养二个儿子,付出了我的一切。近二年来,大儿子上大学,费用大增,我无奈也只好外出打工补贴家用,而被告却不管不问。现我和被告已分居一年多,近二年被告的种种行为,致使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长子杨某某与谁生活由他自己决定,他读大学的费用我和被告各承担一半,婚生子杨某某由我抚养,被告支付每月2000元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西楼房四间、南房三间、东房三间、被告名下的存款8000元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二个儿子都大了,我坚决不同意离婚,婚后一直是原告管家和钱,我没有钱,现还欠房租1000多元,而原告手里有5万元定期存款,家里的西房是我父亲修建的,我们只是装修了一下,大儿子读大一的学费和生活费都是我给的,今年下半年我没有钱,才由原告寄费用给大儿子。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A1、结婚证二本,欲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的事实;A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欲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A3、中*银行存款回单12份,欲证明原告多次打款给大儿子生活费和学费的事实。被告未提供证据且对原告提供的以上证据无异议,只提出有笔存给大儿子12000元的学费是家里卖地的钱。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A1、A2、A3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特征,与本案存在关联,应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认识后于1993年12月开始在被告家同居生活,1995年2月20日生育长子杨某某,双方于1996年8月9日补领了结婚证,并于2006年1月7日生育次子杨某某。多年来被告在外打工,原告在家照管二个儿子和被告的父亲,大儿子杨某某2014年考上昆明的大学后,家庭支出大增,而被告却对家庭关心不够,导致夫妻间为经济产生了些矛盾,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夫妻感情。原告遂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婚后夫妻关系一直较好,近二年影响夫妻感情的主要矛盾是大儿子考上大学后,家庭支出大增,而被告家庭责任心不够,未能妥善处理好这一矛盾,并影响到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综合他们二个儿子的成长和就学因素,以判决双方不准离婚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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