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被告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田提出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田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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