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于金*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定于2015年4月7日上午8:30分开庭,原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参加本案庭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王*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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