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与被告贾*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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