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顾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顾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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