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顾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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