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崔**与被告陈*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与被告陈*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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