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与被告陈*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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