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与被告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安*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安*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高*与时*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万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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