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按撤回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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