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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陈*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陈*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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