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陈*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张**与焦东方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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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申**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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