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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