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岳*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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