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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王*某结婚后于2008年10月11日生育长女王*甲,2011年7月13日生育长子王*乙。后于2014年4月1日经鲁甸县人民法院调解自愿离婚,将两个孩子给我抚养,被告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但是,被告王*某只支付了四个月的抚养费后就不继续支付了,我请求法院催要,王*某也不愿意支付抚养费。现在,我一个女人带着两个孩子,我实在是没有能力抚养两个小孩子。带着两个小孩子没有办法出去工作养家糊口,而王*某又不支付抚养费,我们生活没有了来源。因此,我请求变更长女王*甲的抚养权,请求法院判决长女王*甲由被告王*某抚养。

被告辨称:我不同意抚养王*甲,两个孩子的抚养费我只给了四个月是事实,因为地震后房子没有了,生活困难,没有钱支付抚养费了。现在我没有能力抚养王*甲,但是以前调解书规定的每月1500元的抚养费我会付,只是目前付不起。

原告刘某某针对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原告的基本身份信息及诉讼主体资格,经质证,被告无异议,经审查,本院予以采信。

2、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原告与被告所生育的子女王*、王*的基本身份信息,经质证,被告无异议,经审查,本院予以采信。

3、民事调解书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解除婚姻关系后两个小孩(王*、王*)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的事实,经质证,被告无异议,经审查,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王某某针对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欲证明被告的基本身份信息及诉讼主体资格,经质证,原告无异议,经审查,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于2002年自由恋爱认识,2007年农历冬月在一起同居生活,2010年1月28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10月11日生育长女王*甲,2011年7月13日生育长子王*乙。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4月1日经本院调解自愿离婚,长女王*甲、长子王*乙由原告刘某某抚养,被告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本案中,原被告之间依法解除了婚姻关系,但是法律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离婚后原告刘某某无稳定工作和固定的收入来源,抚养两个孩子半年多以来经济困难,自身已经无力抚养两个孩子,而被告在支付了四个月的抚养费后就不愿意再继续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抚养费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考虑到孩子今后的生活保障和被告的抚养能力,将长女王*甲变更由被告王*某抚养较妥,故原告申请变更抚养权的理由正当,本院决定予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关于抚养费的问题,考虑到原告刘某某抚养了长子王*乙,其也尽了相应抚养义务,故原被告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长女王*甲由被告王*某抚养,长子王*乙由原告刘某某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王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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