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红与被告普某琼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受理后,原告杨*红于2015年8月18日以双方协商处理好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原告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支持,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红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红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