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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包**变更抚养纠纷案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与被告包*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包*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向其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期限届满后,包*仍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称,我与被告包*于2008年8月9日经登记协议离婚,当时约定长子黄*由我负责抚养,次子黄*某由被告包*负责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但包*自2009年即下落不明,孩子黄*某一直随我生活至今。现请求判决孩子黄*某由我抚养。

针对以上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原被告双方的身份证明及孩子黄某某的户口登记卡(均为复印件)、离婚协议、宣*政局出具的证明一份,用以证实其诉讼主张。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通过庭审及原告方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原告黄*与被告包*于2008年8月9日经登记协议离婚,当时约定长子黄*由黄*负责抚养,次子黄*某由包*负责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后包*自2009年即下落不明,孩子黄*某一直随黄*生活至今。2015年4月1日,原告黄*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决孩子黄*某由其负责抚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后,自2009年起孩子黄某某一直随原告黄*生活至今,被告包*下落不明,长期未履行对黄某某的抚养义务,黄某某应变更由原告黄*抚养较为适宜。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第(2)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双方所生孩子黄某某变更由黄*负责抚养。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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