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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张**诉张有山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张*因与被告张有山、第三人江川县大街街道三街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八居民小组(以下简称三街八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要求将婚生女张*变更为由其抚养,因本案的审理必须以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裁定中止本案的审理。本案中止事由于2015年9月17日消失后,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张有山、第三人三街八组负责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张*诉称,原告王*与被告张*离婚后,婚生女张*随原告王*生活。2012年,三街八组的部分土地因工业园区建设被征收,原告王*与张*各分得土地补偿款8680元,年底每人又分得压岁钱1500元,每人分得的款项合计10180元。2014年,三街八组的土地因工业园区建设再次被征收,张*分得土地补偿款62000元,年底又分得压岁钱1000元,合计63000元。但三街八组未经其二人同意,就将其二人的土地补偿款、压岁钱发放给了被告张*。被告张*占有其二人的土地补偿款及压岁钱并无法律依据,其向被告张*索要未果,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张*将原告王*分得的土地补偿款及压岁钱10180元返还给原告王*,并将原告张*分得的土地补偿款及压岁钱73180元交由原告王*管理。

被告辩称

被告张有山辩称,其领取三街八组于2012年分配给二原告的土地补偿款各8680元、2014年分配给张*的土地补偿款62000元及压岁钱1000元属实,但原告王*2012年分得的土地补偿款8680元,其已分三次付给王*。其未领取三街八组于2012年分配给二原告的压岁钱3000元,不同意返还。而且,原告张*现已变更随其生活,由其监护,张*的土地补偿款和压岁钱应由其管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王*与张*原系夫妻,张*系其二人婚后生育的女儿。2011年11月30日,经本院主持调解,王*与张*达成调解协议,确定张*与王*离婚,婚生女张*随王*生活。2012年,因三街八组的土地被征收,王*、张*各分得土地补偿款8680元,后该两笔款项被张*领取。2014年,三街八组对土地征收补偿款进行分配时,张*分得土地补偿款62000元、压岁钱1000元,被告张*的母亲周*将该两笔款项领出并交给张*。

裁判结果

另查明,张有山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要求将婚生女张*变更为由其抚养,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2015)江*一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随张有山生活,该判决已于2015年9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

庭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因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未达成协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u0026ldquo;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u0026rdquo;本案中,被告张*未经原告王*允许,将三街八组2012年分配给原告王*的土地补偿款8680元领取后不予返还,被告张*代原告王*领取土地补偿款无法律根据,给原告王*的财产造成损失,构成不当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王*要求被告张*返还其2012年土地补偿款868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认为其已分三次将原告王*2012年的土地补偿款8680元支付给王*的主张,因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王*、张*要求将原告张*2012年分得的土地补偿款8680元、2014年分得的土地补偿款及压岁钱共计70180元交由原告王*管理的诉讼请求,因原告王*与被告张*作为原告张*的父母,对原告张*均享有监护权,对原告张*的财产均负有管理职责,为此,被告张*代原告张*领取土地补偿款并不构成不当得利,而且因原告张*随被告张*生活,原告王*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张*管理张*的财产对张*明显不利,对原告王*、张*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王*、张*认为其二人2012年底各分得压岁钱3000元的主张,因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有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王*土地补偿款8680元;

二、驳回原告王*、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王*负担600元,由被告张有山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溪*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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