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易某某与李*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易某某与被执行人李*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2)新民一初字第5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原告易某某与被告李*甲的婚生女儿李*乙自今日起变更随原告易某某共同生活;二、由被告李*甲自2012年11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易某某关于婚生女儿李*乙的抚养费200元,至李*乙独立生活止(2012年11月、12月的抚养费已当庭给付,以后的抚养费于每年6月30日前给付一次,12月30日前给付一次)。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易某某负担(已办理免交手续)。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李*甲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易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李*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申请执行人易某某于2015年11月12日以与被执行人李*甲就该案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不需法院再继续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新平县人民法院的(2012)新民一初字第5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